一句话总结:Regulation (EU) 2024/1689(经 Regulation (EU) 2026/1744 修订)第 12 条只要求高风险 AI 系统"技术上允许(technically allow)在系统生命周期内自动记录事件",这是记录能力要求,不是保存期;真正的日志保存期在第 19(1) 条与第 26(6) 条——提供者与部署者各不少于 6 个月,且可被其他联盟法或成员国法覆盖;第 18(1) 条的 10 年是技术文档、质量管理体系文档与符合性声明的保存期。整部条例里唯一的日志字段清单在第 12(3) 条,且只对附件三第 1(a) 点系统生效,共四项。
一、第 12 条只有三层,别混着读
很多人把第 12 条读成"日志字段表",结果找不到想问的字段。它实际上是三段递进:
| 层级 | 条款 | 原文要点 | 你要交付的东西 |
|---|---|---|---|
| 能力层 | 12(1) | 系统须技术上允许在系统生命周期内自动记录事件 | 日志模块写进系统,不是靠人工导出 |
| 用途层 | 12(2) | 记录的事件须足以支撑三类用途 | 事件字典:哪些动作算"事件" |
| 字段层 | 12(3) | 仅附件三第 1(a) 点系统,列四项最低内容 | 四项字段的具体落点 |
关键区别在"自动"二字。条例要的是系统自身持续写入的能力,而不是"出事之后能导出一份表格"。你在验收时如果看到"日志功能需要工程师手动触发导出",这一项就不成立。
二、用途层:三类事件决定你的字段
第 12(2) 条没有给字段,给的是三类必须能被记录支撑的用途:
| 项 | 用途 | 对应条款 | 工程含义 |
|---|---|---|---|
| (a) | 识别可能导致系统构成第 79(1) 条意义上的风险、或发生实质性修改的情形 | 79(1)、3(23) | 输入越界、置信度骤降、模型/规则版本切换、阈值被改动 |
| (b) | 便于第 72 条的上市后监测 | 72 | 性能漂移、部署者反馈、与其他系统交互的异常 |
| (c) | 监测第 26(5) 条要求的部署者运行监控 | 26(5) | 使用频次、使用情境、被暂停/中断的动作 |
这三类用途决定了"事件"的边界:一次推理请求的输入摘要、输出摘要、模型版本、判定结果、是否被人工推翻、系统启停——都能落进 (a)(b)(c) 之一。而"用户聊了什么"不属于任何一类,它既不服务于风险识别,也不服务于性能监测。条例没有要求记内容,要求的是记事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