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句话总结:Regulation (EU) 2024/1689 第 73 条设了三档时限:一般严重事件不超过 15 天(73(2))、广泛侵权或第 3(49)(b) 项意义上的严重事件不超过 2 天(73(3))、导致人员死亡的不超过 10 天(73(4))。三档的起算点都是"提供者或部署者知悉",而 73(2) 还额外要求"在建立因果关系或合理可能性后立即报告"——15 天是上限,不是标准动作。为保证及时性,73(5) 允许先交不完整初报再补全。
一、三档时限与严重事件的定义
| 情形 | 时限 | 条款 |
|---|---|---|
| 一般严重事件 | 不超过 15 天 | 73(2) |
| 广泛侵权(widespread infringement),或第 3(49)(b) 项定义的严重事件 | 不超过 2 天 | 73(3) |
| 导致人员死亡 | 不超过 10 天 | 73(4) |
第 3(49)(b) 项是什么?它是"严重事件"四类定义中的第二类:关键基础设施的管理或运行的严重且不可逆中断。这一条经常被略过——2 天档不只覆盖"广泛侵权",还覆盖关键基础设施中断。
第 3(49) 条:什么算严重事件
第 73 条所有时限都挂在"严重事件"这个定义上,所以必须先看第 3(49) 条。它的结构是"事件或故障,直接或间接导致"以下任一后果:
| 项 | 后果 |
|---|---|
| (a) | 人员死亡,或人员健康的严重损害 |
| (b) | 关键基础设施管理或运行的严重且不可逆中断 |
| (c) | 违反联盟法为保护基本权利所设义务 |
| (d) | 财产或环境的严重损害 |
注意 (c) 这一项的门槛:它不是"可能违反",而是"违反联盟法为保护基本权利所设义务"。这条把严重事件的判定与联盟基本权利法直接挂接,比很多人预想的宽。
二、起算点:知悉,且要"立即"
第 73(2) 条的完整表述包含两个动作:
- 在提供者建立了 AI 系统与严重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、或该联系的合理可能性之后,立即报告;
- 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提供者(或适用时为部署者)知悉该严重事件后的 15 天。
这是"立即 + 上限"的双重结构。"立即"不是修辞——一旦因果关系成立,报告义务即刻启动,15 天只是兜底时限。
第 73(2) 条第二段还加了一条校准:"报告期限须考虑严重事件的严重程度。"严重程度越高,应当越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