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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GULATION (EU) 2024/1689 GPAI 边界:模型与系统分不清,义务差一整套

按第 3(63)、3(66)、3(68) 条划清 GPAI 模型、GPAI 系统与下游提供者三个客体,对照第五章模型义务与第三章系统义务的落点,并用第 25(1)(c) 条说明"微调做成产品"时角色如何判定,附 2025-08-02 适用日与 111(3) 存量模型过渡。

KBA·发布于 2026/11/7·LinkSpec 技术团队联合整理·17 分钟阅读

一句话总结:Regulation (EU) 2024/1689 把"通用人工智能模型"与"AI 系统"当成两个不同的法律客体:第 3(63) 条定义 GPAI 模型(大规模自监督训练、显示显著通用性、能胜任广泛不同任务、可集成到多种下游系统,且排除投放前的研究、开发、原型阶段),第 3(66) 条定义以该模型为基础的 GPAI 系统。义务落点因此分开——第五章(第 51~56 条)的义务落在模型提供者,自 2025-08-02 适用;把模型装进产品的人承担的是系统层义务。判断自己是哪一类,标准不是"有没有微调",而是有没有把模型本身投放市场或提供给下游。

一、第 3(63) 条:四个特征加一个排除

原文的构成要件可以拆成四段加一段排除:

要件 原文要点
客体 一个 AI 模型
训练方式 用大量数据、以规模化自监督方式训练
能力 显示显著通用性,能胜任广泛不同任务
用途开放性 不论以何种方式投放,且可集成到多种下游系统或应用
排除 投放市场前用于研究、开发或原型活动的模型

第四段容易被读漏:GPAI 的判定与"能装到哪里"有关,不只是"有多大"。一个能力很强但只能做单一任务的模型,不一定落在 3(63) 里。

排除段也要看清它的边界:排除的是"投放前用于研究、开发、原型"的模型。一旦投放,排除不再适用。

二、第 3(66) 与 3(68) 条:系统与下游

概念 条款 定义要点
GPAI 系统 3(66) 以 GPAI 模型为基础、具备服务多种用途能力的 AI 系统,既可直接使用也可集成到其他 AI 系统
下游提供者 3(68) 集成 AI 模型的 AI 系统(含 GPAI 系统)提供者,不论模型是自己纵向集成的还是依合同由他方提供的

这两个定义合起来说明一件事:模型可以是别人的,系统一定是你的。你把别人的模型集成进自己的产品并以自己名义投放,你就是该系统(如果不是高风险,则不是高风险系统)的提供者。

模型层与系统层:两套义务,两个主体 GPAI 模型 3(63) 规模化自监督训练 显著通用性 · 可集成多系统 GPAI 系统 3(66) 以 GPAI 模型为基础 可直接使用或再集成 模型提供者:第五章 51~56 技术文档、下游信息、版权政策 训练摘要 · 系统性风险追加义务 系统提供者:第三章 + 第 50 条 风险分类、透明度、高风险全套 上市后监测、事件报告 判定关键:是否把模型本身投放市场或提供给下游,而非是否做过微调 第五章自 2025-08-02 适用;2025-08-02 前已投放的模型须在 2027-08-02 前合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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