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句话总结:Regulation (EU) 2024/1689 把"通用人工智能模型"与"AI 系统"当成两个不同的法律客体:第 3(63) 条定义 GPAI 模型(大规模自监督训练、显示显著通用性、能胜任广泛不同任务、可集成到多种下游系统,且排除投放前的研究、开发、原型阶段),第 3(66) 条定义以该模型为基础的 GPAI 系统。义务落点因此分开——第五章(第 51~56 条)的义务落在模型提供者,自 2025-08-02 适用;把模型装进产品的人承担的是系统层义务。判断自己是哪一类,标准不是"有没有微调",而是有没有把模型本身投放市场或提供给下游。
一、第 3(63) 条:四个特征加一个排除
原文的构成要件可以拆成四段加一段排除:
| 要件 | 原文要点 |
|---|---|
| 客体 | 一个 AI 模型 |
| 训练方式 | 用大量数据、以规模化自监督方式训练 |
| 能力 | 显示显著通用性,能胜任广泛不同任务 |
| 用途开放性 | 不论以何种方式投放,且可集成到多种下游系统或应用 |
| 排除 | 投放市场前用于研究、开发或原型活动的模型 |
第四段容易被读漏:GPAI 的判定与"能装到哪里"有关,不只是"有多大"。一个能力很强但只能做单一任务的模型,不一定落在 3(63) 里。
排除段也要看清它的边界:排除的是"投放前用于研究、开发、原型"的模型。一旦投放,排除不再适用。
二、第 3(66) 与 3(68) 条:系统与下游
| 概念 | 条款 | 定义要点 |
|---|---|---|
| GPAI 系统 | 3(66) | 以 GPAI 模型为基础、具备服务多种用途能力的 AI 系统,既可直接使用也可集成到其他 AI 系统 |
| 下游提供者 | 3(68) | 集成 AI 模型的 AI 系统(含 GPAI 系统)提供者,不论模型是自己纵向集成的还是依合同由他方提供的 |
这两个定义合起来说明一件事:模型可以是别人的,系统一定是你的。你把别人的模型集成进自己的产品并以自己名义投放,你就是该系统(如果不是高风险,则不是高风险系统)的提供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