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句话总结:Regulation (EU) 2024/1689 里有两个开源豁免,一个管系统(第 2(12) 条),一个管模型(第 53(2) 条),两者条件不同、失效方式不同,最常被混为一谈。第 2(12) 条让以自由开源许可发布的 AI 系统整体不适用本条例,但只要它作为高风险系统投放或使用、属于第 5 条禁止实践、或属于第 50 条透明度义务对象,豁免立即失效;第 53(2) 条只免掉附件十一技术文档与附件十二下游信息两项,版权合规政策与训练内容摘要照旧,而且带系统性风险的模型完全不适用该例外。
一、先把两个豁免分开
| 系统侧 | 模型侧 | |
|---|---|---|
| 条款 | 第 2(12) 条 | 第 53(2) 条 |
| 对象 | 以自由开源许可发布的 AI 系统 | 以自由开源许可发布的 GPAI 模型 |
| 效果 | 整体不适用本条例 | 仅免除第 53(1)(a)(b) 两项义务 |
| 失效条件 | 作为高风险系统投放/使用;属第 5 条;属第 50 条 | 模型带系统性风险 |
这两件事不在同一章:2(12) 在第一章适用范围,53(2) 在第五章 GPAI 义务。把它们当成"一条开源豁免"来读,一定会得出错误结论。
二、第 2(12) 条:豁免很大,但三个口子一开就没了
原文只有一句,但结构是"原则 + 除非":
本条例不适用于以自由开源许可发布的 AI 系统,除非其作为高风险 AI 系统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,或作为属于第 5 条、第 50 条的 AI 系统。
三个失效条件要逐个对照:
| 失效条件 | 条款 | 后果 |
|---|---|---|
| 作为高风险系统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 | 第 6 条 + 附件三 / 附件一 | 第三章全套要求回来 |
| 属于第 5 条禁止实践 | 第 5 条 | 直接禁止,不是"合规"问题 |
| 属于第 50 条透明度义务对象 | 第 50 条 | 告知、标记、披露义务回来 |
所以"开源招聘筛选系统仍然高风险""开源聊天机器人仍要披露"这两句话是对的——不是因为条例对开源苛刻,而是因为 2(12) 的"除非"把这两类精准排除了出去。
还有一点常被漏掉:2(12) 说的是系统。它不解决模型侧义务。GPAI 模型提供者的义务在第五章,与 2(12) 无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