📋 目录
| 章节 | 标题 | 核心内容 |
|---|---|---|
| 背景概述 | 为什么需要CRA? | 立法背景与核心问题 |
| 第一章 | 总则 | 适用范围、定义、产品分级 |
| 第二章 | 经济运营主体义务 | 制造商/进口商/分销商/开源软件责任 |
| 第三章 | 产品合规性 | 合规路径、CE标志、合格声明 |
| 第四章 | 合规评估机构通报 | 认证机构资质与管理 |
| 第五章 | 市场监督与执法 | 监管机构职权与产品召回 |
| 第六~八章 | 授权/保密/罚则/过渡条款 | 授权机制、处罚标准、生效时间表 |
| 附录摘要 | 关键附录 | 安全要求清单、产品分类列表 |
🌐 背景概述:为什么需要CRA?
核心问题
在CRA颁布之前,欧盟面临两大严峻挑战:
问题一:数字产品网络安全水平低
├── 漏洞普遍存在(硬件+软件)
└── 安全更新不及时、不一致
问题二:用户缺乏足够信息
├── 无法判断产品的安全水平
└── 不知道如何安全使用产品
立法背景时间线
2020年12月 欧盟网络安全战略发布
2022年 欧委会提出CRA草案
2024年10月23日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正式通过
2024年11月20日 在欧盟官方期刊(OJ L)发布
2027年12月11日 绝大多数条款正式生效(过渡期3年)
CRA的核心目标
| 目标 | 具体内容 |
|---|---|
| 🔒 提升产品安全 | 要求数字产品在全生命周期内符合网络安全要求 |
| 📢 提高透明度 | 要求制造商公开披露安全支持期限 |
| ⚖️ 统一内部市场 | 建立横向统一标准,消除各国法规碎片化 |
| 🛡️ 强化供应链安全 | 将安全要求延伸至供应链各环节 |
CRA与其他法规的关系
CRA(横向基础法规)
├── 与 NIS2(EU 2022/2555):互补,NIS2管实体,CRA管产品
├── 与 AI法案(EU 2024/1689):协同,AI产品需同时满足两法
├── 与 RED指令(2014/53/EU):互补,RED已涵盖无线产品部分安全要求
├── 与 MDR(EU 2017/745)医疗器械:MDR优先,CRA不适用
└── 与 GPSR(EU 2023/988):协同适用消费品通用安全
第一章:总则(General Provisions,Articles 1–12)
📌 本章核心:界定法规的适用范围、产品分级体系和关键术语,是理解整部法规的基础。
1.1 法规主要内容(Article 1)
CRA规定了以下四大方面的规则:
- 上市规则 — 数字产品上市前须满足的网络安全要求
- 设计开发安全要求 — 产品硬件/软件设计、开发、生产阶段的基本安全要求(附录I Part I)
- 漏洞处理要求 — 产品全生命周期内的漏洞管理流程要求(附录I Part II)
- 市场监督规则 — 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机制
1.2 适用范围(Article 2)
适用对象:所有在欧盟市场销售,且具有直接或间接逻辑/物理数据连接功能的软硬件产品(即"数字产品",products with digital elements)。
主要豁免(以下产品不受CRA管辖):
| 豁免类别 | 具体法规 | 说明 |
|---|---|---|
| 医疗器械 | EU 2017/745(MDR)/ 2017/746(IVDR) | 已有专门法规 |
| 车辆安全 | EU 2019/2144 | 汽车网络安全另有规定 |
| 航空产品 | EU 2018/1139 | 航空安全认证豁免 |
| 船舶设备 | Directive 2014/90/EU | 海事设备豁免 |
⚠️ 认证工程师注意:即便产品同时受其他法规管辖(如RED指令无线产品),若其他法规仅部分覆盖CRA要求,则CRA仍可能补充适用。
1.3 产品分级体系(Articles 7–8,Annexes III–IV)
CRA按网络安全风险将数字产品分为三个级别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CRA 产品分级体系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📦 默认类产品(Default) │
│ ├── 覆盖范围:绝大多数数字产品 │
│ ├── 合规路径:制造商自我声明(Self-declaration) │
│ └── 代表产品:普通IoT设备、消费电子等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⚠️ 重要类产品(Important,附录III) │
│ ├── 分为 Class I 和 Class II 两级 │
│ ├── 合规路径:Class I可用第三方CB或自我声明+标准 │
│ │ Class II必须经过第三方认证机构(NB) │
│ └── 代表产品:OS、路由器、浏览器、VPN、防火墙等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🔴 关键类产品(Critical,附录IV) │
│ ├── 覆盖范围:最高风险产品 │
│ ├── 合规路径:须持有欧洲网络安全证书(EU Cybersec Cert) │
│ │ 或经强制第三方审核 │
│ └── 代表产品:HSM硬件安全模块、智能电表网关、安全芯片等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录III 重要产品清单(Important Products,Annex III)
Class I(需要第三方或自我声明+标准):
| 序号 | 产品类别 |
|---|---|
| 1 | 身份管理与特权访问管理系统(含生物识别读取器) |
| 2 | 独立及嵌入式浏览器 |
| 3 | 密码管理器 |
| 4 | 防病毒/反恶意软件 |
| 5 | VPN产品 |
| 6 | 网络管理系统 |
| 7 | SIEM系统(安全信息与事件管理) |
| 8 | 启动管理器(Boot managers) |
| 9 | PKI及数字证书签发软件 |
| 10 | 物理/虚拟网络接口 |
| 11 | 操作系统 |
| 12 | 互联网路由器、调制解调器、交换机 |
| 13 | 带安全功能的微处理器 |
| 14 | 带安全功能的微控制器 |
| 15 | 带安全功能的ASIC和FPGA |
| 16 | 智能家居通用语音助手 |
| 17 | 带安全功能的智能家居产品(智能门锁、安防摄像头、婴儿监视器、报警系统) |
| 18 | 具有社交互动或位置追踪功能的联网玩具 |
| 19 | 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或儿童可穿戴设备 |
Class II(必须经过NB第三方审核):
| 序号 | 产品类别 |
|---|---|
| 1 | 虚拟机监控程序(Hypervisors)和容器运行时系统 |
| 2 | 防火墙、入侵检测/防御系统(IDS/IPS) |
| 3 | 防篡改微处理器 |
| 4 | 防篡改微控制器 |
附录IV 关键产品清单(Critical Products,Annex IV)
| 序号 | 产品类别 |
|---|---|
| 1 | 带安全盒的硬件设备(HSM等) |
| 2 | 智能计量系统中的智能电表网关及高级安全加密处理设备 |
| 3 | 智能卡或类似设备(含安全元件) |
1.4 关键术语速查(Article 3,部分)
| 术语 | 定义简释 |
|---|---|
| 数字产品(PDE) | 具有数据连接功能的软件或硬件产品及其远程数据处理解决方案 |
| 制造商 | 开发/制造数字产品并以其名义/商标上市的自然人或法人 |
| 经济运营主体 | 制造商、授权代表、进口商、分销商等所有相关方 |
| 重大修改 | 影响产品合规状态或改变其预期用途的上市后变更 |
| 支持期 | 制造商承诺提供安全更新的期限 |
| 漏洞 | 可被网络威胁利用的产品弱点/缺陷 |
| 可被利用漏洞 | 在实际操作条件下可被攻击者有效利用的漏洞 |
| 积极被利用漏洞 | 有可靠证据表明已被恶意行为者实际利用的漏洞 |
| 软件物料清单(SBOM) | 记录软件组件及其供应链关系的正式文件 |
| CE标志 | 制造商声明产品符合CRA及相关法规要求的标识 |
| 合规评估机构(CAB) | 开展合规评估的机构 |
| 通报机构(NB) | 经成员国官方指定、授权开展合规评估的机构 |
1.5 与其他法规协同适用规则(Articles 4–5)
- Article 4(RED指令协同):产品若同时受RED指令(无线设备指令2014/53/EU)约束,则CRA的部分安全要求(第3(3)(d)(e)(f)条相关内容)视为已被RED满足,避免重复审查。
- Article 5(AI法案协同):对于已获AI法案高风险认证的产品,AI法案的合规评估程序同等有效,CRA不再单独要求重复测评,但需在EU符合性声明中明确体现。
第二章:经济运营主体义务(Articles 13–26)
📌 本章核心:规定制造商、进口商、分销商、授权代表、开源软件管理者各自的法律义务。对认证工程师而言,本章是最重要的实操章节。
2.1 制造商义务(Article 13)— 核心责任清单
制造商是CRA合规的第一责任主体,须承担以下24项义务中的关键要点:
🔧 产品设计与上市前义务
| 义务 | 说明 |
|---|---|
| 网络安全风险评估 | 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(规划→设计→开发→生产→交付→维护)中开展并记录风险评估 |
| 符合附录I要求 | 产品须满足附录I Part I(产品安全)和Part II(漏洞管理)的全部基本要求 |
| 确定支持期限 | 须评估并确定产品的安全支持期(通常不少于5年) |
| 提供用户信息 | 产品须附带附录II规定的用户信息和使用说明(支持期≥10年内保持可获取) |
| 标注支持期终止日期 | 在产品、包装或数字方式清晰标注支持期结束时间(至少到月份) |
| 唯一身份识别 | 产品须标有类型/批次/序列号等标识 |
| 制造商联系方式 | 在产品/包装上标注名称、地址、邮件/网站 |
| 设立漏洞报告联系点 | 必须设置用户可直接联系的单一联系点(不得仅用自动回复工具) |
| CE标志 | 完成合规评估后加贴CE标志 |
| EU符合性声明 | 提供完整或简化版EU DoC |
| 技术文档 | 按附录VII要求准备并保存技术文档(≥10年) |
🔒 上市后义务(持续性)
| 义务 | 说明 |
|---|---|
| 持续提供安全更新 | 在支持期内,须免费及时提供安全补丁/更新 |
| 主动发现漏洞 | 须积极监控并记录产品漏洞,建立CVE披露机制 |
| SBOM(软件物料清单) | 须建立并维护SBOM,记录所有软件组件及依赖关系 |
| 不合规时立即纠正 | 发现产品不合规须立即采取纠正措施(召回/下架) |
| 停产时通知 | 停止运营前须通知监管机构和用户 |
2.2 漏洞上报义务(Article 14)— ⏱️ 关键时限
这是CRA最具操作性的条款之一,制造商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上报时限:
发现"积极被利用漏洞"或"严重安全事件"
│
▼
【24小时内】发送早期预警通知
├── 上报至:CSIRT(协调员)+ ENISA
└── 内容:漏洞基本情况,受影响成员国
│
▼
【72小时内】发送漏洞通知
├── 上报至:单一报告平台(Article 16)
└── 内容:产品信息、漏洞性质、已采取的缓解措施
│
▼
【补救措施可用后14天内】提交最终报告
└── 内容:漏洞描述+严重性+影响、攻击者信息(如已知)、
安全更新详情
💡 认证工程师提示:24小时/72小时时限是强制性的,制造商需提前建立内部安全事件响应机制,确保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报。
2.3 进口商义务(Article 19)
进口商须确保:
- ✅ 制造商已完成合规评估程序(Article 32)
- ✅ 制造商已准备技术文档
- ✅ 产品贴有CE标志并附有EU符合性声明
- ✅ 产品附有符合附录II的用户说明(用当地语言)
- ✅ 制造商已正确标注产品识别信息
⚠️ 如发现产品不合规或存在重大网络安全风险,进口商不得将产品上市,并须立即通知制造商和监管机构。
2.4 分销商义务(Article 20)
- 在销售前核查产品是否贴有CE标志、附有EU符合性声明和用户说明
- 发现不合规或重大风险时,须停止销售并通知制造商和监管机构
- 发现制造商已停止运营时,须通知监管机构和用户
2.5 授权代表(Article 18)
- 制造商可书面授权欧盟境内代表,代表其处理合规文件保管和市场监管配合
- 授权代表不承担产品设计、开发、生产合规的主体责任
2.6 开源软件管理者义务(Articles 24–25)
CRA专门为开源软件设立了**专属管理者(Open-source software steward)**角色,对其要求相对宽松但仍有约束:
| 义务 | 要求 |
|---|---|
| 安全政策 | 须建立并文档化产品安全政策 |
| 漏洞处理 | 须有漏洞处理流程 |
| 协作配合 | 须配合市场监管 |
| 严重事件上报 | 涉及其托管平台的严重安全事件须上报 |
💡 商业化的开源软件(monetised)须按正常产品要求合规;纯公益性开源项目则适用开源管理者的轻量义务。
2.7 支持期(Support Period)规则(Article 13第8款)
支持期是CRA的核心创新之一,制造商须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合理支持期:
支持期确定原则:
├── 产品预期使用期限
├── 产品类别的通常使用年限
├── 安全更新的可用性
└── 最低要求:通常不少于5年
(除非预期使用寿命更短)
第三章:产品合规性(Conformity of the Product,Articles 27–34)
📌 本章核心:规定产品如何证明合规,包括合规评估路径、CE标志规则、EU符合性声明要求,以及附录I的基本网络安全要求。这是认证流程的直接操作指南。
3.1 附录I:基本网络安全要求(Essential Cybersecurity Requirements)
附录I分为两部分,是CRA的技术核心:
Part I — 产品安全属性要求(13项)
| 序号 | 要求 | 说明 |
|---|---|---|
| (a) | 无已知可利用漏洞上市 | 上市时不得存在已知可被利用的漏洞 |
| (b) | 安全默认配置 | 默认配置须安全,并可恢复出厂设置 |
| (c) | 安全更新机制 | 支持安全更新(默认自动更新,可选择退出) |
| (d) | 访问控制 | 防止未授权访问,支持身份认证/访问管理 |
| (e) | 数据保密性 | 加密存储/传输中的数据(技术最先进水平) |
| (f) | 数据完整性 | 防止数据/命令/配置被未授权篡改,报告损坏 |
| (g) | 数据最小化 | 仅处理产品预期功能所必需的数据 |
| (h) | 可用性保护 | 保护基本功能可用性,含DoS攻击防护 |
| (i) | 降低对外部影响 | 最小化产品对其他设备/网络服务可用性的负面影响 |
| (j) | 减少攻击面 | 设计上限制攻击面(含外部接口) |
| (k) | 漏洞利用缓解 | 采用适当技术降低安全事件影响 |
| (l) | 安全日志/监控 | 记录并监控数据访问/修改行为,用户可选择退出 |
| (m) | 安全数据清除 | 用户可安全、永久删除所有数据和设置 |
Part II — 漏洞处理流程要求(8项)
| 序号 | 要求 | 说明 |
|---|---|---|
| (1) | SBOM | 建立软件物料清单(机器可读格式,至少涵盖顶级依赖项) |
| (2) | 及时修复漏洞 | 无延迟地处理漏洞并提供安全更新;安全更新与功能更新分离 |
| (3) | 定期安全测试 | 对产品进行有效的定期安全测试和审查 |
| (4) | 漏洞信息披露 | 安全更新发布后,公开披露已修复漏洞的描述、严重性、影响和修复方法 |
| (5) | 协调漏洞披露政策(CVD) | 建立并执行协调漏洞披露政策 |
| (6) | 漏洞报告联系渠道 | 设立接收用户漏洞报告的联系地址 |
| (7) | 安全更新分发机制 | 提供安全的更新分发机制(适用时支持自动更新) |
| (8) | 免费及时发布安全更新 | 安全更新须免费(B2B定制产品除外)、无延迟发布,并附咨询消息 |
3.2 合规证明路径(Article 32)— 按产品类别选择路径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CRA 合规评估路径总览(按产品类别)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产品类别 │ 可选合规路径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默认类产品 │ 路径A:制造商内部控制(模块A,自我声明) │
│(Default) │ 路径B:EU型式检验+内部生产控制(模块B+C) │
│ │ 路径C:全面质量保证(模块H) │
│ │ 路径D:欧洲网络安全认证方案(若适用)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重要类 Class I │ 已充分应用谐调标准时:同默认类全部路径 │
│(Important I) │ 未完全应用谐调标准时:必须用路径B或C(NB介入)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重要类 Class II│ 必须选用路径B、C或D(均需NB参与) │
│(Important II)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关键类产品 │ 首选:欧洲网络安全证书(Article 8第1款) │
│(Critical) │ 备选:无证书方案时,采用Class II路径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模块说明:
├── 模块A:制造商完全自我评估,无需第三方介入
├── 模块B:由NB进行EU型式审查(发放EU型式检验证书)
├── 模块C:基于B的结论,制造商自行声明批量产品合规
└── 模块H:制造商须通过NB认证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
3.3 符合性推定(Article 27)
通过以下方式可推定产品符合附录I要求(无需逐条单独验证):
- 谐调标准(Harmonised Standards) — 欧委会委托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,引用后具有推定合规效力
- 通用技术规范(Common Specifications) — 欧委会在无谐调标准时通过实施法令发布
- 欧洲网络安全认证方案 — 根据欧盟网络安全法(EU 2019/881)发布的认证方案
💡 认证工程师提示:目前(截至2025年)CRA专属谐调标准仍在制定中,认证工程师应持续关注ETSI、CEN/CENELEC的标准动态。现阶段可参考EN 303 645(IoT消费类)等现有标准。
3.4 EU符合性声明(Article 28,Annex V)
EU DoC(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)必须包含以下内容:
| 必填项 | 说明 |
|---|---|
| 产品名称/型号/标识 | 可唯一识别产品的信息(含照片,若适用) |
| 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| 或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 |
| 责任声明 | 声明合规责任由提供方独自承担 |
| 合规声明 | 声明产品符合相关欧盟法规 |
| 引用标准/规范 | 引用的谐调标准、通用规范或网络安全认证方案 |
| NB信息(若适用) | NB名称、编号、认证程序描述、证书编号 |
| 签署信息 | 地点、日期、姓名、职位、签名 |
若产品同时受多个欧盟法规约束,可出具一份统一的EU DoC,注明所有适用法规。
3.5 CE标志规则(Articles 29–30)
- CE标志须醒目、清晰、不可去除地标注在产品上
- 纯软件产品:可标注在EU DoC或官网上
- 不能直接标注在产品上时:标注在包装和EU DoC上
- CE标志后须跟随通报机构(NB)编号(适用于需要NB介入的产品)
3.6 对中小企业的特殊支持(Article 33)
| 支持措施 | 内容 |
|---|---|
| 专项培训 | 成员国须组织针对中小企业的CRA培训 |
| 专用沟通渠道 | 设立专门咨询渠道解答中小企业问题 |
| 监管沙盒 | 成员国可建立"网络韧性监管沙盒"供创新产品测试 |
| 简化技术文档格式 | 中小企业可使用欧委会统一的简化格式提交附录VII技术文档 |
| 降低评估费用 | NB须考虑中小企业需求,按比例减免评估费用 |
第四章:合规评估机构通报(Notification of 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ies,Articles 35–51)
📌 本章核心:规定谁可以成为通报机构(Notified Body,NB),以及各成员国如何对NB进行管理。对认证工程师的直接意义在于:了解NB的资质要求,有助于选择合适的认证机构。
4.1 通报机构(NB)体系概览
欧盟成员国政府
│
▼
通报机构管理局(Notifying Authority)
├── 负责评估、指定和监督NB
├── 无利益冲突
└── 通过NANDO系统向欧委会和其他成员国通报
│
▼
通报机构(Notified Body,NB)
├── 经成员国授权的第三方合规评估机构
├── 须满足Article 39规定的资质要求
└── 开展模块B、C、H评估,出具EU型式检验证书
4.2 NB必须满足的核心资质要求(Article 39)
| 要求类别 | 具体内容 |
|---|---|
| 法律地位 | 须是在成员国注册的法律实体 |
| 独立性 | 与被评估的经济运营主体无利益关系(独立性要求) |
| 专业能力 | 具备相关产品类别的评估知识和能力 |
| 人员资质 | 评估人员须具备:相关合规评估活动知识、附录I基本要求知识、谐调标准及通用规范知识、出具证书和报告的能力 |
| 公正性 | NB高层管理和评估人员的报酬不得与评估数量或结果挂钩 |
| 责任保险 | 须有相应责任保险(除非成员国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) |
| 保密义务 | 评估人员须对获取的信息保密(向本国市监机构披露除外) |
| 参与协调 | 须参与NB协调小组(Article 51)工作 |
4.3 NB的通报程序(Articles 42–43)
申请阶段
└── 向所在成员国通报机构管理局提交申请
├── 评估活动说明、程序、产品范围
└── 国家认可机构签发的认可证书(推荐但非强制)
评估阶段
└── 通报机构管理局审查申请材料
└── 核查是否满足Article 39要求
通报阶段
└── 通过NANDO系统正式通报欧委会和其他成员国
└── 通报内容包含:评估活动范围、认证程序、产品类型
生效阶段
└── 通报发布14天后(若无异议)NB正式生效
└── NB获得唯一标识编号
4.4 NB的运营义务(Article 47)
- 按Article 32和附录VIII规定的程序开展合规评估
- 评估须比例适当,避免对经济运营主体造成不必要负担
- 发现不符合时,不得签发合格证书,须要求制造商采取纠正措施
- 持续监控已认证产品;若发现不再合规,须暂停或撤回证书
- 须向通报机构管理局报告证书拒绝/限制/暂停/撤销情况
4.5 NB协调机制(Articles 50–51)
- 欧委会负责建立跨行业NB协调小组,确保各成员国NB之间的一致性
- 各成员国须确保本国NB参与协调小组工作
- NB之间须共享关于合规评估结果(尤其是否定结果)的信息
第五章:市场监督与执法(Market Surveillance and Enforcement,Articles 52–60)
📌 本章核心:规定欧盟成员国市场监管机构的职权和执法手段。认证工程师需了解:若产品被发现不合规,监管机构有哪些执法权力和产品可能面临的后果。
5.1 市场监督体系(Article 52)
欧盟委员会(European Commission)
│ 协调
▼
各成员国市场监督机构(MSA)
├── 负责CRA在本国市场的实施和执法
├── 须与CSIRT(网络安全事件响应团队)合作
├── 须与ENISA(欧盟网络安全局)合作
└── 须与其他领域MSA交换信息
ADCO(行政合作小组)
└── CRA专属的跨国MSA协调机制
5.2 市场监督机构的主要职权(Articles 53–57)
| 职权 | 内容 |
|---|---|
| 信息要求权 | 要求经济运营主体提供合规文件和信息 |
| 调查权 | 对产品开展符合性调查(可请求CSIRT/ENISA提供技术分析) |
| 纠正措施权 | 要求经济运营主体采取纠正措施 |
| 召回/下架权 | 强制要求将不合规产品从市场下架或召回 |
| 临时禁令权 | 对存在重大网络安全风险的产品发布临时禁售令 |
| 跨境协调权 | 非限于本国时通知欧委会和其他成员国 |
5.3 产品不合规的处置流程(Article 54)
MSA发现或怀疑产品不合规
│
▼
要求经济运营主体在合理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
│
经营主体配合 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→ 监控后续情况
│
未配合纠正
│
▼
MSA采取临时措施:
├── 禁止产品在本国继续销售
├── 要求从市场撤回
└── 要求召回
│
▼
通知欧委会和其他成员国
(含产品识别、不合规性质、风险、措施详情)
│
▼
其他成员国MSA跟进采取相应措施
5.4 显著网络安全风险的特殊处理(Article 54第2款)
当产品被认定存在显著网络安全风险时,MSA还须:
- 考虑非技术风险因素(包括供应链安全风险评估结果)
- 通知负责NIS2指令实施的主管机构并与之合作
💡 认证工程师提示:"显著网络安全风险"的认定综合考量产品性质、受影响用户规模、漏洞严重程度等因素,认证工程师须协助客户在风险评估文件中充分论证。
5.5 ENISA的作用(Articles 58–59)
| 角色 | 职责 |
|---|---|
| 技术顾问 | 应MSA请求提供技术建议和分析 |
| 漏洞数据库 | 维护欧洲漏洞数据库(EUVD) |
| 协调者 | 协调CSIRTs与MSA的信息交流 |
| 标准制定 | 参与谐调标准制定咨询 |
| 报告者 | 每两年向欧盟机构报告CRA实施状况 |
第六章:授权与委员会程序(Articles 61–62)
📌 本章核心:规定欧委会的授权立法机制,说明CRA未来如何通过授权法规进行更新。
6.1 欧委会授权立法权力(Article 61)
欧委会获授权在以下方面发布委托法令(Delegated Acts),以补充和更新CRA:
| 授权事项 | 相关条款 |
|---|---|
| 限制或豁免某些产品的适用 | Article 2(5) |
| 修订附录III(重要产品)和附录IV(关键产品)列表 | Article 7(3) |
| 关键产品的强制网络安全认证要求 | Articles 8(1)(2) |
| 支持期的最低期限规定 | Article 13(8) |
| 漏洞报告义务的补充规定 | Article 14(9) |
| 开源软件自愿安全认证方案 | Article 25 |
| EU DoC最低内容要求的更新 | Article 28(5) |
💡 授权期为5年(自2024年12月10日起),可自动续期;欧洲议会或理事会可撤回授权。
第七章:保密与罚则(Confidentiality and Penalties,Articles 63–65)
📌 本章核心:规定信息保密要求和违规处罚标准。罚款规模是制造商重视CRA合规的重要驱动力。
7.1 保密义务(Article 63)
所有参与CRA执行的各方须对以下信息保密:
- 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(含源代码)
- 监察/调查/审计相关信息
- 公共和国家安全利益
- 刑事或行政诉讼完整性
7.2 行政罚款体系(Article 64)
CRA设立了三级行政罚款,按违规严重程度递减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CRA 行政罚款等级表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违规类型 │ 最高罚款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一级(最严重): │ 1500万欧元 或 │
│ • 违反附录I基本安全要求 │ 全球年营业额的 2.5% │
│ • 违反Article 13制造商义务 │ (取较高者) │
│ • 违反Article 14漏洞报告义务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二级: │ 1000万欧元 或 │
│ • 违反进口商/分销商义务 │ 全球年营业额的 2% │
│ • 违反技术文档/NB相关义务 │ (取较高者) │
│ • 违反CE标志/DoC相关义务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三级(最轻): │ 500万欧元 或 │
│ • 向NB或MSA提供虚假/不完整信息 │ 全球年营业额的 1% │
│ │ (取较高者)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罚款豁免情形:
- 微型企业和小企业若仅违反Article 14漏洞报告时限要求,免除罚款
- 开源软件管理者不适用上述行政罚款
罚款考量因素:违规性质/严重性/持续时间、是否重复违规、企业规模和市场份额
第八章:过渡与最终条款(Transitional and Final Provisions,Articles 66–71)
📌 本章核心:关键时间节点,是认证工程师制定合规计划的直接参考。
8.1 CRA生效时间表(Article 71)— ⚠️ 最重要的实操信息
CRA关键时间节点(官方日历)
│
├─ 2024年11月20日 ─── CRA在欧盟官方期刊发布
│
├─ 2024年12月10日 ─── CRA正式生效(第20天),委托立法授权起算日
│
├─ 2025年12月11日 ─── 欧委会须发布漏洞报告授权法规
│
├─ 2026年6月11日 ─── 第四章(Articles 35-51,NB通报)正式适用
│ ⚠️ 成员国须在此前完成NB通报,避免认证瓶颈
│
├─ 2026年9月11日 ─── Article 14(漏洞上报义务)正式适用
│ ⚠️ 制造商须在此时间点前建立24h/72h响应机制
│
└─ 2027年12月11日 ─── CRA全面生效(绝大多数条款)
⚠️ 所有新上市数字产品须满足CRA全部要求
已上市产品无需补合规(除非经"重大修改")
8.2 过渡期安排(Article 69)
| 情况 | 规则 |
|---|---|
| 2027年12月11日前已上市产品 | 无需补做CRA合规(豁免) |
| 2027年12月11日前已上市产品发生重大修改 | 须按CRA要求重新评估 |
| 其他法规已签发的EU型式检验证书 | 有效期延至2028年6月11日 |
| 漏洞报告义务(Article 14) | 所有产品均适用,含2027年前上市产品 |
📎 附录摘要
附录I:基本网络安全要求(已在第三章详述)
- Part I(13项):产品安全属性要求((a)至(m))
- Part II(8项):制造商漏洞处理流程要求
附录II:用户信息与使用说明(Annex II)
产品至少须附带以下信息:
| 序号 | 必须包含的内容 |
|---|---|
| 1 | 制造商名称、地址、邮件/网站联系方式 |
| 2 | 漏洞报告联系点(含CVD政策链接) |
| 3 | 产品名称/型号/唯一识别信息 |
| 4 | 预期用途、主要功能、安全属性说明 |
| 5 | 已知或可预见的网络安全风险说明 |
| 6 | EU DoC网址(如适用) |
| 7 | 技术支持类型及支持期终止日期 |
| 8 | 安全使用操作说明(初始设置、安全更新、数据清除、退役方法、关闭自动更新方法等) |
| 9 | SBOM获取方式(如制造商决定提供) |
附录VII:技术文档内容要求(Annex VII)
技术文档须包含以下8项:
| 序号 | 内容 |
|---|---|
| 1 | 产品总体描述(预期用途、软件版本、外观图纸/照片、用户说明) |
| 2 | 设计开发和漏洞处理流程描述(含架构图、SBOM、CVD政策、更新分发机制) |
| 3 | 网络安全风险评估(涵盖附录I Part I各项要求的适用性分析) |
| 4 | 支持期确定依据 |
| 5 | 适用标准/规范/认证方案列表(含未完全适用部分的替代方案说明) |
| 6 | 测试报告(验证符合附录I要求) |
| 7 | EU符合性声明(DoC)副本 |
| 8 | SBOM(应监管机构合理要求时提供) |
附录VIII:合规评估模块对比
| 模块 | 名称 | 是否需NB | 要点 |
|---|---|---|---|
| 模块A | 内部控制 | 否 | 制造商自我评估,保存技术文档和DoC≥10年 |
| 模块B | EU型式检验 | 是 | NB审核样品,发放EU型式检验证书 |
| 模块C | 基于EU型式的内部生产控制 | 否(依托B) | 制造商按模块B的型式声明批量产品合规 |
| 模块H | 全面质量保证 | 是 | 制造商实施经NB批准的全面QMS |
📊 认证工程师实操速查
快速判断产品合规路径
步骤一:产品是否具有数据连接功能(直接或间接)?
├── 否 → CRA不适用
└── 是 → 进入下一步
步骤二:是否属于豁免产品(医疗/航空/车辆/船舶)?
├── 是 → CRA不适用
└── 否 → 进入下一步
步骤三:查附录III,是否为重要产品(Important)?
├── 否 → 默认类 → 可选模块A(自我声明)
└── 是 → 确认Class(I或II)后进入下一步
步骤四(Class I):是否完全应用了谐调标准?
├── 是 → 可选模块A/B+C/H/欧洲认证
└── 否 → 必须用模块B+C或模块H(NB必须介入)
步骤四(Class II):必须选择 模块B+C / 模块H / 欧洲网络安全认证
步骤五:查附录IV,是否为关键产品(Critical)?
└── 是 → 须获取欧洲网络安全证书(或Class II路径)
关键合规文件清单
| 文件 | 谁来准备 | 最低保存年限 |
|---|---|---|
| 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| 制造商 | ≥10年(支持期内持续更新) |
| 技术文档(附录VII) | 制造商 | ≥10年 |
| EU符合性声明(附录V) | 制造商 | ≥10年 |
| SBOM软件物料清单 | 制造商 | 持续更新 |
| CVD漏洞披露政策 | 制造商 | 持续维护 |
| 漏洞处理记录 | 制造商 | 持续记录 |
| EU型式检验证书(模块B) | NB签发 | 按证书有效期 |
| 用户说明书(附录II) | 制造商 | ≥10年可获取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