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句话总结:UL 3115(Proposed First Edition,2026-07-31)把数据隐私与保护放在伦理支柱下,用 Clause 26 的七条编号要求(R35~R41)覆盖从采集同意到删除留存的全链路,全部条款直接引用 EU GDPR 具体条款号。本文按数据生命周期把七条要求排成可执行的顺序:先建数据清单,再定同意与告知,然后做去标识与访问控制,最后收拾共享与删除——顺序错了会返工。
这一章的四条底线
Clause 24.1 给了四个考虑点,它们不是并列的四项工作,而是四个底线:
| 底线 | 原文要点 |
|---|---|
| 数据最小化 | 只采集实现既定功能所必需的数据,避免过度采集带来的隐私风险 |
| 同意与透明 | 个人应被告知采集什么、如何使用、用于什么目的,需要时具备获取同意的机制 |
| 匿名化与假名化 | 尽可能匿名化或假名化以保护身份,尤其用于训练 AI 模型的数据集 |
| 数据安全 | 实施稳健安全措施,防止未授权访问、披露、篡改与破坏 |
Clause 25.1 再加三条一般指引:开展隐私影响评估(PIA)、定期合规审计(点名 GDPR 与 CCPA)、数据保护默认与设计——默认设置应处于高保护水平。